本文內容改寫自本學會受農糧署委託,於2025年11月18日辦理之「農糧冷鏈設計與節能管理工作坊」由農業機械化研究發展中心李允中研究員分享「蔬果冷鏈系統規劃與營運現況改進」之相關內容。

本期分享聚焦於冷鏈系統中經常被視為工程末端程序、卻長期影響成本結構的關鍵議題—用電契約結構與冷鏈設備用電規劃。解析冷鏈系統中最容易被忽略、卻最影響長期營運效益的關鍵細節,協助產地與相關單位,將冷鏈真正落實於日常運作之中。

在實務現場,不少冷鏈業者投入大量資本建置冷藏庫與製冷設備,卻在啟用後才發現每月電費居高不下,甚至出現「設備沒有滿載運轉,電費卻持續燒錢」的情形。這類問題,通常問題不在於設備效能,而是源於用電契約結構與用電管理方式。

李允中研究員指出,冷鏈用電的成本結構,與一般民生用電最大的差異,在於「契約容量」與「需量計價」機制。對需量用戶而言,電費不僅取決於用電總量,更取決於「曾經在什麼時候、以多快的速度用過電」。一旦在短時間內集中啟動多項設備,導致十五分鐘平均需量瞬間拉高,即便僅發生一次,也可能影響整個月份的基本電費計算,甚至衍生超約罰款。


農業動力用電的適用範圍與計費原則

為界定農業生產與採後處理相關用電的適用範圍,政府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《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》,依《農業發展條例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訂定,明確規範哪些用電行為得認定為農業動力用電,並得依規申請基本電費減免。該標準強調,僅限直接供農業所需之用電,且須符合主管機關認定與證明程序,方得適用相關優惠。

就冷鏈與採後處理而言,最直接相關的用電類型包括「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」與「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」。前者涵蓋播種、育苗、栽培管理,以及乾燥、脫粒、洗選、分級、包裝等處理機械用電,亦包含設施園藝所需之光照與溫度調節用電;後者則包含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,或農民團體存儲公糧、稻米、雜糧之倉儲操作,以及碾米機械用電。上述用電行為,均須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或糧食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,始得認定為農業動力用電。

此外,法規亦規定,若同一場所內設有多項符合農業動力用電範圍之設施,原則上應向公用售電業申請合併為單一電號,並裝置一組電度表。此一設計在實務上,往往直接影響用電需量的計算方式與契約容量設定,對冷鏈場域的電費結構具有實質影響。

在電費計收機制上,除水產養殖用電另有計算方式外,多數農業動力用電是依照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基本電費減免。負載率為零者,基本電費免收;負載率在20%以下者,基本電費減收50%;隨負載率提高,減收比例逐步下降;當負載率達80%以上,基本電費即全額計收。負載率的計算,除採每月用電度數與用電時數外,亦納入當月份最高用電需量(十五分鐘平均值)作為判定依據。


農業用電的實務理解:為何冷鏈場域特別容易「電費失真」

在實務操作中,冷鏈與採後處理業者口中的「農業用電」,多半指的正是上述農業動力用電類別。其用電型態以三相三線電力為主,設備集中於冷藏庫、壓縮機、蒸發器、冷凝器與相關控制系統。相較於一般民生或小型商用用電,冷鏈用電具有設備功率高、啟動電流大,且運轉時間具備一定調度彈性的特性。

也正因如此,冷鏈場域的電費結構,往往並非單純由「總用電量」決定,而是容易被短時間內的用電行為放大。當多台壓縮機或相關設備於同一時段啟動,便可能拉高十五分鐘平均需量,進而影響當月用電負載率與基本電費計收結果。即便整體營運未達滿載,仍可能因單次尖峰用電,而喪失原本可適用的電費減免。

這也是許多業者在實務上感受到「設備沒有天天運轉,電費卻長期偏高」的主要原因。問題未必出在設備效率,而是法規所採用的負載率與需量計算方式,與實際作業流程之間的落差。


如何從用電規劃著手,減少電費的浪費

針對上述制度特性,冷鏈用電管理的第一步,在於精確評估用電需求。這包括盤點各項冷鏈設備的功率、實際運轉時間與可能同時啟動的情境,避免契約容量申請過高,導致基本電費長期浪費;同時也避免容量申請不足,於用電尖峰時遭遇超約罰款。簡報建議,必要時可委託專業電氣工程師協助計算合理容量。

在契約容量設定上,應以最大十五分鐘用電需量作為申請依據,並透過需量管理,避免短時間內超過契約容量。申請時不宜過度估量,但仍須保留適度彈性,以因應未來設備擴增與營運調整。

選擇合適的電價方案,同樣是降低冷鏈用電成本的重要工具。台電提供多種電價型態,如尖峰、半尖峰與離峰電價或時間電價,用戶可依實際作業時間彈性選擇,將高耗能作業移轉至離峰時段,以降低電費支出。若搭配儲能或儲冰系統,在離峰時段充分利用契約容量,亦有助於提升整體用電效率。


從需量反應到功率因素的關鍵影響

台電所推動的「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」,是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行為、降低尖峰負載與電費浪費的重要工具,其運作可區分為價格型與誘因型兩大方向。

價格型需量反應透過分時段電價設計,利用不同時段的價格差異,引導用戶主動調整用電時程。台電依供電成本訂定夏月與非夏月電價,以及尖峰、半尖峰與離峰等時間電價,用戶可依公布之費率表,將高耗能作業安排於電價較低的離峰時段。對冷鏈場域而言,若能配合產程特性與預冷作業彈性,在不影響品質的前提下進行時段調整,往往可有效降低整體電費支出,並減少尖峰需量對基本電費的壓力。

除用電時段調整外,對用電規模較大的業者而言,亦可透過議價與多方比較,檢視是否存在更合適的用電條件。實務上,大宗用戶可與台電洽談費率優惠或較具彈性的付款安排,並評估設置自備電廠、儲能或儲冰系統,提高用電自主調控能力,使實際用電行為與契約結構之間更具彈性。

在誘因型需量反應措施方面,該類方案主要適用於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高壓或特高壓用戶,須經申請審核並完成簽約。參與用戶可依營運條件,選擇計畫性、即時性或競價型方案,於指定時段配合調降用電。配合調度的用戶,可獲得電費扣減回饋,並可透過停機、設備降載、調整產程,或啟動自備發電設備等方式因應。

除了需量與電價制度外,冷鏈業者亦不可忽略「功率因素」對電費的影響。功率因素代表實際被設備有效利用的電力,與自電網取得的全部電力之間的比例,數值愈高,代表電力利用效率愈佳。冷鏈系統中常見的馬達、變壓器屬感性負載,容易使功率因素下降;若再加上變頻器等非線性負載產生諧波,電流波形失真,亦可能進一步拉低功率因素。雖可透過電容補償改善,但若配置不當,反而可能在非線性負載環境中造成新的失衡。


在電費計收上,台電以每月平均功率因素作為獎懲依據,功率因素偏低將直接反映為電費加收,反之則可獲得減免。對冷鏈場域而言,唯有同步掌握需量反應機制、電價結構與功率因素管理,才能避免在制度與操作落差中,長期承擔不必要的用電成本,使電費支出回到可預期及管理的範圍。